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第2條 法規: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2條 本標準所定公務人員危勞職務,應本於專業知能,從事兼具下列特性之職務:一、危險性工作:指從事具有危害身心健康或生命安全之工作。二、勞力性工作:指從事須輪班、夜間工作、工作時間因職務特性必須超過一般勤務時間或具高度變動性,致超越一般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工作負荷之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