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第3條 權責主管機關擬議危勞職務酌減方案時,應統整所轄或所指揮監督之相關機關相同職務運作狀況,依下列評估項目認定之:一、擬認定之危勞職務工作內容之危險性。二、擬認定之危勞職務工作內容之勞力性。三、現有人力運用狀況。四、未來人力運用規劃。前條危勞職務及前項評估項目、評估細目及其評估基準,如附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