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4條 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處理,均應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作業。未使用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之機關,其人事資料需建檔或更新者,由其上級(兼辦)機關代為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