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規則適用之對象如下:一、行政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二、政務人員。三、民選首長。四、公營事業人員。五、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六、公立學校職員。前項第五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