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 法規:公務員服務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5條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構)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公務員未經機關(構)同意,不得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前項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