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 第4條 法規:公務員服務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4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