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5條 法規: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5條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已滿規定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