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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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