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已滿規定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
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
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