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5條 法規: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5條 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前項人員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依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