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獎懲目 第3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如下:一、行政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公營事業人員。三、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四、公立學校職員。前項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