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俸給法母法 第4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指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者,仍敘其調任前經銓敘審定之俸級。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調任低官等職務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人員,其所銓敘審定俸級已達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者,或以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者,考績時不再晉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