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俸給法母法 第3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應以其所具該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重新銓敘審定俸級,指受限制調任之公務人員,以其另具不受原調任限制之考試及格資格任用時,適用本法第六條規定,依其所另具之考試及格等級起敘俸級;如以其另具之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資格任用時,依該銓敘審定之俸級起敘。曾任前項受限制調任之銓敘審定有案年資符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者,得按年核計加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