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歸系辦法 第7條 法規:職務歸系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7條 各機關對所屬職務歸系如有異議,應於接到職務歸系通知後,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資料,依行政程序向原核定之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申請復核。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對於申請復核案件如變更其職系,應依第二條規定程序辦理。銓敘部對是項變更歸系認為欠妥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