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第2條 法規: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2條 本法施行前,經銓敘機關依法審定簡薦委任(派)及分類職位第一至第十四職等現職公務人員,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改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