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2條 法規: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2條 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相當簡任、相當薦任、相當委任公立學校職員,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三日在職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改任換敘。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公立學校現職職員,具有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法定任用資格,前未經申請改派及辦理任審者,得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二日前提出申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日之現職審定後,依前項規定補辦改任換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