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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改任換敘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改任人員在前條所審定之職等及其改任之官等職等範圍內,按所附現職公立學校職員換敘俸級表,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換敘俸級:一、原核定之薪級,在所改任職務所應適用之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本俸俸級範圍內時,換敘所任改職等同列俸級。
二、原核定之薪級未達所改任職務所應適用之職務列等表所最低職等本俸最低俸級時,依其所具資格,換敘所改任官(職)等同列俸級。
三、原核定之薪級高於所改任職務所應適用之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時,換敘至所改任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並准予暫支原核定薪級同列較高職等俸級。
在未升任高職等職務時,不再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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