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8條 法規: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8條 本辦法施行前,安全機關之機要人員員額超過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現職人員得留任至現任機關長官離職為止。但新任機關長官同意再留任時,得繼續進用,暫不受同條項規定之限制。本辦法施行前,各機關現職以機要人員進用之參事及研究委員,或未具有第五條至第七條各款條件之現職機要人員,均得留任至現任機關長官離職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