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於第三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但直轄市政府之秘書長及縣(市)政府、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