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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各機關進用之委任職務機要人員,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一、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九款條件之一者。
二、曾任委任、委派或相當官等職務者。
具有各該官等資格者,亦同。
三、曾任僱用人員,或交通事業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
四、曾任教育人員相當委任職務者。
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
五、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者。
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六、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一年,或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曾任相關職務滿三年者。
具有同等學歷證書者,亦同。
七、曾任委任職務機要人員者。
各山地鄉公所因業務需要且用人確有困難,得以曾任相關職務滿三年者進用,不受前項第六款學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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