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3條 法規: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3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定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