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7條 法規:公務人員任用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7條 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限屆滿仍在職之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