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以命令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九條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