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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雇員管理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規則適用至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期限屆滿仍在職之雇員,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條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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