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甄審會依下列規定分別組織之:一、交通部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次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擔任之:(一)考選部一人。(二)銓敘部一人。(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一人。(四)交通部五人至七人。二、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一級單位主管兼任之。甄審會辦事人員,分別由交通部或該事業機構之人事單位派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