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由交通部及交通事業機構分別設之,其設置及任務如下:一、交通部設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交通部甄審會),執行所屬事業人員升資甄審之復審事項及交通行政人員應交通事業人員資位甄審之審查事項。二、交通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設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執行所屬事業人員升資甄審之初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