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會主任委員得酌聘法律、財務、保險、企業管理等專家為顧問;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本會並設法律顧問會議,由主任委員聘請其中一人為主席,審議保險各項給付及其他爭議事項。審議案件經會議所為審議結果之決議,應由會議主席作成報告,送由本會函送銓敘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