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旨在增進受訓人員執業能力,以提昇消防安…
- 第3條本訓練實施對象,係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考試錄取人員。經內政部核發具有消防實務…
- 第4條(刪除)
- 第6條本訓練以消防安全設備實務之訓練為重點,並增進受訓人員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及有關消防法規之知識。消防設備師考試錄取人員…
- 第7條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依本辦法之規定擬定訓練計畫,報考選部核定。考選部俟內政部核准免除訓練名冊送部,即將應受…
- 第8條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其金額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按訓練所需各項費用擬定,報考選部核定後實施。有…
- 第9條受訓人員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者,廢止其受訓資格。但因服兵役(含替代役)、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
- 第10條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
- 第11條受訓人員之成績計算標準、請假、獎懲及生活管理等規章,由考選部核定實施。
- 第12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報請考選部廢止受訓資…
- 第13條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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