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依本辦法之規定擬定訓練計畫,報考選部核定。考選部俟內政部核准免除訓練名冊送部,即將應受訓人員有關資料送請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依訓練計畫實施訓練。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於訓練辦理完畢,應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報考選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