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其金額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按訓練所需各項費用擬定,報考選部核定後實施。有關訓練費用退還標準如下:一、開訓前申請退訓者,訓練費用退還。二、受訓時數未達二分之一者,訓練費用退還二分之一。三、受訓時數超過二分之一者,訓練費用不予退還。相關退費事宜由考選部、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