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本訓練之實施由考選部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有關訓練機關(構)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
- 第6條本訓練以消防安全設備實務之訓練為重點,並增進受訓人員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及有關消防法規之知識。消防設備師考試錄取人員…
- 第7條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依本辦法之規定擬定訓練計畫,報考選部核定。考選部俟內政部核准免除訓練名冊送部,即將應受…
- 第8條本訓練所需經費由受訓人員自行負擔,其金額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按訓練所需各項費用擬定,報考選部核定後實施。有…
- 第9條受訓人員不依規定時間報到接受訓練者,廢止其受訓資格。但因服兵役(含替代役)、在學、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即時接受訓練…
- 第10條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
- 第12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關(構)或學校報請考選部廢止受訓資…
- 第13條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備查。
- 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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