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
但以一次為限。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0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8-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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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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