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第9條 法規: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第9條 本考試以應考人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