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百分之二十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第8條
第8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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