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實施體格檢查之考試類科,應考人須於報名時、考試錄取通知或第一試或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報名或不得應後續考試程序或不予訓練。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