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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辦理試務機關對應考人體格檢查結果,認有疑義時,由考選部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審議結果認有複檢必要時,得由考選部指定醫療機構複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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