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但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公立醫院。二、教學醫院。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為之。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