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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
但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五、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得由辦理試務機關,就前項範圍指定機構為之。
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但應經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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