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第16條 法規:監場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6條 應考人因違反試場規則應即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