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規則 第14條 法規:監場規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4條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口試、體能測驗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外,各節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監場人員應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實地測驗作品或其他應繳回物品無誤後,應考人始得離場。已離場之應考人不得再行入場。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