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9條 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依事件性質及應變措施,立即報告或適時彙報典試委員長,處理情形並提報典試委員會。考試性質特殊,考試後未再召開典試委員會,且情節重大者,應將有關處理情形提報考試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