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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20條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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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依事件性質及應變措施,立即報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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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因偶發事件而經決定全部考試科目或部分考試科目另行擇期舉行考試時,得以下列方式行之:一、僅部分科目另行擇期舉行時,得將其他…
第15條
依本辦法規定部分科目不予計分,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時,其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一、不予計分之科目為部分或…
第16條
試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其如為考選部人員,應由考選部查明,按情節分別依有關法規規定議處;其屬考選部以外其…
第17條
遇有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情事者,除由各考區各試區試務工作人員依相關規定立即處理外,…
第18條
國家考試發生本辦法各條未定其處理辦法之偶發事件,由考選部會同典試委員長決定處理方式。
第19條
國家考試發生偶發事件後,應由試務處處長或試務主任依事件性質及應變措施,立即報告或適時彙報典試委員長,處理情形並提報典試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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