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依本辦法規定部分科目不予計分,並以該考試其餘科目之成績計算總成績時,其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一、不予計分之科目為部分或全部普通科目時,以其他計分之各科目平均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二、不予計分之科目僅為部分專業科目時,其他計分之各科目仍依有關考試法令規定之成績計算比例計算考試總成績。三、不予計分之科目包括專業科目及普通科目時,依有關考試法令規定之成績計算比例計算考試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