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第16條 試務工作人員未善盡職責致發生偶發事件者,其如為考選部人員,應由考選部查明,按情節分別依有關法規規定議處;其屬考選部以外其他機關學校人員者,由主辦試務機關查明後,通知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