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典試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相關法規 典試法母法 第10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彌封姓名冊,得以電腦檔案取代及電子媒體存放固封保管;其開拆與核對得採資訊化自動比對,列印錄取(及格)人員姓名冊。惟均應在典試委員長主持中為之。試卷應予彌封或以其他同等保密之方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