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考試事務,指下列事項:一、文書之撰擬、繕校及收發。二、印信典守。三、會議紀錄。四、考試日程之排定。五、試題之收取、保管。六、試題之繕印及分發。七、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八、彌封姓名冊之保管。九、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十、分數之登記、核算及統計。十一、庶務。十二、其他自籌辦考試至辦理冊報期間之有關考試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