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第27條 法規:典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相關法規 典試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7條 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一、任何複製行為。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