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第2條 法規:典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相關法規 典試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條 考試之舉行,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設常設典試委員會。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一、典試委員長。二、典試委員。三、考選部部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