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第16條 法規:典試法 類別: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相關法規 典試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6條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一、命擬試題。二、評閱試卷。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四、擔任口試事宜。五、擔任心理測驗事宜。六、擔任體能測驗事宜。七、擔任實地測驗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