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法規: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3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銓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考銓制度之創新或業務之興革,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二、主持重大考銓計畫或執行重要考銓政策,成效卓著。三、宏揚考銓制度或促進國際交流,具有特殊貢獻。四、從事考銓學術研究,撰有著作或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五、其他對考銓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