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審查會以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之,由副院長召集,遇有特殊情形,得…
- 第25條審查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 第26條(刪除)
- 第27條審查會審查議案之期限,未明定者以不超過四星期為原則。
- 第28條議案交付審查時,應指定有關列席人員參加,並由本院相關單位及關係部會準備必要之參考資料。審查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其他…
- 第29條審查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由召集人作成審查報告,提本院會議討論。
- 第30條審查委員對於本院會議交付審查之議案,作成審查報告後,向本院會議提出討論時,除在審查會中聲明保留發言權者外,不得再提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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